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72號
NTDM,106,訴,272,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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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DIMAN(印尼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 年度偵字第4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DIMAN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UDIMAN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 人盧俊輔IMALIYA 等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14日刑鑑字第1060091497號鑑定書 、國立屏東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時 物種鑑定表、證物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 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等之犯罪嫌疑 重大。其次,被告為逃逸外勞,經警查獲到案,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且依被告所述尚有共犯「阿夢」並未到案,有 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即共同被告「阿夢」之虞,若非予羈押 ,顯難順利進行審判。綜上,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6 年10月2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 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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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