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18號
NTDM,106,訴,218,20180118,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勃盛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緝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勃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勃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55 號;本院 繫屬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218 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 供述、證人李功彥洪宏昇蘇信立洪明田賴奎良、李 承堯、李順忠等人之證述、扣案Zikem 廠牌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等證物,及依卷附通聯 譯文、指認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 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曾經通緝到 案,被告於此情形之下,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 由相信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於偵查中並未全數坦承,有勾串 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乃 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3日起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案,而於同年10月18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 於同年11月15日裁定自同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二、茲被告第1 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固 以:被告已經認罪,應該沒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等語。惟本院 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行,販賣對象計有 6 人,販賣次數達16次,且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 毒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 年 以上有期徒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之法定刑非輕 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 ,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被告販賣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被告所 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 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綜上,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