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欉上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欉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欉上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另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 106 年12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另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1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126932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 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