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6年度,456號
NTDM,106,投簡,456,2018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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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豐
被   告 謝子平
被   告 林瑋慶
被   告 蘇鉦富
被   告 王宇正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論罪科刑之理由欄(二)所載關於「尚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應更正為「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論罪科刑之理由欄(二)所載關於「尚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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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