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邱文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