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28號
TNEV,107,南簡補,28,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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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邱文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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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