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景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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