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號
原 告 許哲嘉
許淑華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許書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280元,應繳裁判
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
2,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查明被告劉完有無訴訟能力,如無應
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