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9號
TNEV,107,南簡,9,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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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號
原   告 許哲嘉
      許淑華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許書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280元,應繳裁判
  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
  2,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查明被告劉完有無訴訟能力,如無應
  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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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