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58號
TNEV,107,南簡,58,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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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呈賢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68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並提
   出繕本一份(含證物):
  1、敘明被告如何占用原告所管理之台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占用之位置、面積及範圍?並提出照片
   資料為憑。
  2、被告占用面積範圍及補償金之計算明細。
  3、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100年起至106年之公告地價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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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