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呈賢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68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並提
出繕本一份(含證物):
1、敘明被告如何占用原告所管理之台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占用之位置、面積及範圍?並提出照片
資料為憑。
2、被告占用面積範圍及補償金之計算明細。
3、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100年起至106年之公告地價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