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34號
TNEV,107,南簡,34,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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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4號
原   告 童珍珍
代 理 人 陳志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
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按
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
,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
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
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
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判參照)。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981,350元(公告土地現值35,700元×佔用土
地之面積55.5平方公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原告僅
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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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