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20號
TNEV,107,南簡,20,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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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0號
原   告 紀孋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家銘于念玉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裁判
  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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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