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補字,107年度,1號
TNEV,107,南建簡補,1,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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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峰賓魏柏修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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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