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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36號
TNEV,107,南小,36,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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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鎰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鎰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4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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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