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鎰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鎰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4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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