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調解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調簡字,106年度,3號
TNEV,106,南調簡,3,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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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調簡字第3號
原   告 張雅姿
被   告 吳深江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㈡(即第七頁倒數第四行)中關於「明明記得其前方號誌係綠燈轉紅燈云云。」之記載,應更正為「明明記得其前方號誌係綠燈轉黃燈云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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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