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冰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