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849號
TNEV,106,南簡,849,2018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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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冰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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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