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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533號
TNEV,106,南簡,533,2018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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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叔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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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