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3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3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程伊妝
通 譯 高明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程伊妝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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