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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397號
TPBA,105,訴,1397,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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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洪祐霖
 洪金泉
 洪睿陽
 洪豐子
 洪碧雲
 洪琬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施乃仁(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邵懷祖
 陳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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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