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 告 洪祐霖 洪金泉 洪睿陽 洪豐子 洪碧雲 洪琬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施乃仁(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邵懷祖 陳小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