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9號
TPEV,107,北補,99,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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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9號
原   告 劉亦真
被   告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西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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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