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9號
原 告 劉亦真
被 告 芸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西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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