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號
TPEV,107,北補,9,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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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基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 萬323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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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