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5號
TPEV,107,北補,85,20180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5號
原   告 葉蕙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富貴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坐落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4 樓之1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
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若未能陳報
,則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查報系
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
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
額,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原告未能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