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厚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123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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