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號
TPEV,107,北補,8,20180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厚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123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