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部長馮世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