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77號
TPEV,107,北補,77,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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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部長馮世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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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