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53號
TPEV,107,北補,53,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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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田吳大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4,70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
台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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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