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梁垚楠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
柒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互盛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
伍仟捌佰捌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