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威晶影像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蔡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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