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23號
TPEV,107,北補,123,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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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鼎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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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鼎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