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號
TPEV,107,北補,1,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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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間請
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22
84號裁定移送前來,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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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