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貞均
被 告 曹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曹碧娥係居住於桃園市,有被告提出之信封 封面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