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38號
原 告 林吟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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