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佩珍
被 告 卓男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