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葉莉煒
郭榮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伍萬陸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