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8號
TPEV,107,北建簡,8,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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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林姿伶即紳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錦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爰 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此 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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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