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399號
TPEV,107,北小,399,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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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9號
原   告 王子慶 
訴訟代理人 王雨生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蕙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以106 年度北補字第1104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7 日送達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 料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小額第436 條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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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