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簡單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壹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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