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57號
TPEV,107,北小,257,201801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林清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事實及理由,並提出證據資料以供證明或釋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4 、5 款、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僅於訴之聲明金額欄位記載新臺幣(下 同)95,000元等語,惟未記載起訴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足供 證明或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