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7年度,17號
TPEV,107,北司補,17,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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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怡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OO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9,916 元,應徵聲 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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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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