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曾淑枝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正仁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間請求返還房屋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仟壹佰貳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520,000 元/坪×(71.56 平方公尺×0.3025)坪=11,256,38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