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693號
TPEV,106,北簡,4693,2018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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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文政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正峯即極野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薛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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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