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9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文政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正峯即極野車業行訴訟代理人 薛奕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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