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312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捌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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