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667號
PCDV,106,司促,23667,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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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曾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計付違
   約金以六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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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