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士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