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79號
上訴人 洪凱旋
戶政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漢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