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德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英茂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5,7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