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31號
TPEV,106,北勞簡,31,2018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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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德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英茂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5,7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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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