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旭倫
訴訟代理人 黃季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2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