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3390號
TPEV,105,北簡,13390,2018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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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旭倫
訴訟代理人 黃季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2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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