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0號
原 告 陳旭倫
訴訟代理人 黃季晴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第一審鑑定費「18,900元」、合計「26,5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柒萬肆仟捌佰元」、「67,200元」及「74,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