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二字,106年度,9號
TCBA,106,訴更二,9,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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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9號
原 告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歐秋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宏德
 林鉦能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廖祿津
 葉迺群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3日府授法訴字第10301380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6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以10
4年度訴更一字第37號判決後,原告復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
院以106年度判字第307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7年1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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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