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
代 表 人 孫偉飛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代 表 人 陳瑞嘉
上列當事人間繳回經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6 年10月16日發法字第1066500537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6年6月 3日中分署訓字第1062301113號函追繳經費新臺幣132,600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 區○路00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