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265號
TCBA,106,訴,265,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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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107年1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諺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
106年5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263291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
000),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製程中產生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廢水處理污泥(分類代碼:A-8801)夾雜一般事 業廢棄物之廢匣缽(分類代碼:D-0499),委由領有乙級清 除許可證之麗騰環保有限公司(下稱麗騰公司)及洪啟文等 非法業者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棄置於現有 石業有限公司(下稱現有公司,位臺中市○○區○○路00巷 000號之1),且該廢棄物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 )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北區督察大 隊)檢驗(TCLP)總銅濃度超出規定標準,屬有害事業廢棄 物。自民國(下同)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共非法棄置事 業廢棄物253.66公噸以上(下稱系爭廢棄物)。上開違規行 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查及環 保署調查結果,違規事證明確,自應負起旨揭地點有害事業 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改善之責任。被告於101年10月8日以中市 環廢字第1010092070號函(下稱被告101年10月8日原處分1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限期原告於101年10月 26日提出「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送被告審查,逾期未 提送,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查 處。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02年1月21日府 授法訴字第1010201094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 訴而告確定。嗣因原告屆期並未提出清理計畫,被告乃以10 1年11月6日中市環廢字第1010104149號函(為執行處分,下 稱被告101年11月6日原處分2),再次命原告於101年12月20



日前完成系爭廢棄物之清理作業,若屆期未完成清理,限於 101年12月20日前繳納代履行費用新臺幣(下同)380萬4,90 0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臺中市政府以102年2月21 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215592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乃 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駁回,原 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廢 棄發回本院更審。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判決 則將臺中市政府102年2月21日府授法訴字第1010215592號訴 願決定撤銷,並將本案移由臺中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 關於聲明異議之程序辦理。經臺中市政府以105年10月25日 府授環廢字第1050226007號函附聲明異議決定書(下稱異議 決定)駁回原告之異議,原告仍不服被告101年10月8日原處 分1、101年11月6日原處分2及臺中市政府105年10月25日異 議決定,遂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06年5 月17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263291號訴願決定:被告101年11 月6日原處分2及臺中市政府105年10月25日異議決定部分駁 回,其餘訴願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程序事項: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22號判決意旨, 本案系爭行政處分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原告自得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決定以原處分遽以「揆諸前開行政 執行法第9條規定,有關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利 人得向執行機關即本府環境保護局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 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本件聲明異議 程序所得審究之範圍。而訴願人前開主張,顯係關於其是否 應負清除義務等實體爭議事項,並未就執行程序是否違法, 具體指摘執行行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尚非本件聲明異議 程序所得審究範圍。」就原告主張不負廢棄物清理責任之部 分未為任何斟酌,自屬於法有違,訴願決定雖又以原告之違 規行為「經臺中地檢署偵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結果, 業經該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738號、第10823號、第19020 號及第19226號起訴書起訴在案,違規事證明確,自應負起 旨揭地點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改善之責任,原處分機 關限訴願人於101年10月26日以前提送『有害事業廢棄物253 .66公噸清理計畫書』憑辦,惟訴願人未遵照辦理,上開地 點仍未完成清理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及行政執行 法第29條等規定,請訴願人於101年12月20日前繳納上開地 點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代履行費用新臺幣3,804,900元,核 屬有據。」云云,惟關於被告命原告清理廢棄物部分,經原



告依法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後,鈞院認被告已為命繳納代履 行費用之行政處分而認原告之清除義務已轉換為代履行之義 務,因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駁回原告該件之請求(鈞院10 2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參照),是前開基礎處分(即原處分 1)之內容自應併受鈞院審查,訴願決定認該部分提起訴願 已逾期而不得為本件撤銷訴訟或被告認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云云,實有違誤。
㈡原告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同法第30條之規定,被 告不得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限期清除處理,且在 原告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又命原告繳納代為清除、處理之 費用:
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7項、同法第 30條規定,違反規定之事業,主管機關則得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71條之規定,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 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 法棄置於其土地上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 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 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之規定, 事業如委託不合於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之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改善環境之責任,委 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故本件原告是否應依原處分意旨繳納代履行費用,實應 視原告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0條之規定而定 ,合先陳明。
⒉然查,原告並未將公司產製過程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即代號為A-8801之電鍍污泥),交由訴外人何國華擔任 負責人之麗騰公司進行清運,原處分認定原告將有害事業 廢棄物(即代號為A-8801之電鍍污泥)交由麗騰公司清運 的依據主要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19020、1 922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起訴書;然根據以下臺中 地檢署偵查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判中之證據資料可知 原處分之事實認定顯有違誤,亦即:
⑴偵查中各關係人之供述:
①該案被告錡淑玲之供述:錡淑玲於101年6月13日警詢 時稱:「廢污泥委託『佶鼎環保公司』清除、處理, 從我接手至今皆委託該公司清除、處理。」、同日偵 訊時則稱:「(問:你們電鍍污泥誰載?)佶鼎」、 「(問:有無給麗騰公司載電鍍污泥)沒有」、於10 1年7月12日時供稱:「(問:你之前是不是有請麗騰



幫忙載運你們的污水污泥?)不曾。廢水污泥我們是 找佶鼎。」
②該案被告黃松瑞之供述:黃松瑞於101年6月13日警詢 時稱:「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電鍍污泥,每公 斤新臺幣8點25元」、「去年有麗騰環保公司它是清 除d類的廢陶瓷混合物。」。
③該案證人即麗騰公司司機陳科松之證詞:陳科松於10 1年5月12日警詢時稱:「我從來沒有載過污泥,所以 我不知道如何處理」、101年7月12日偵訊時稱:「( 問:有無去西北臺慶載過?)有去載過木頭棧板,只 有去載過一次。」
④該案證人彭盛財之證詞:彭盛財於101年6月13日警詢 時證稱:「電鍍污泥為『佶鼎環保公司』處理」,同 日偵訊時證稱:「電鍍污泥是佶鼎,麗騰沒有載這個 。」
⑤該案被告即麗騰公司負責人何國華之供述:何國華於 101年5月15日偵訊時稱:「我幫西北臺慶載木材與廢 磚塊」、101年6月28日偵訊時稱:「(問:你幫西北 臺慶是不是還有載有害污泥?)沒有」。
⑵各關係人於審判中之供述:
①該案被告兼證人謝明良之證詞:「(問:電鍍污泥如 何處理?處理流程?)流程部分我不清楚,並不是我 的職掌範圍,是委外處理」、「(問:委外處理的廠 商是找何人處理?)委外佶鼎環保公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筆錄第8頁參照)、「(問:……簽呈上面的有害 污泥或無害污泥所指為何?)有害污泥就是電鍍污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0頁參照)、「(問:如何區 分有害污泥與無害污泥?電鍍污泥如何認定是有害污 泥?)有害汙泥製程就規定很清楚,產生的東西就是 重金屬的東西,一開始就決定是有害污泥,只要有做 電鍍就是屬於有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 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2頁參 照)。
②該案被告兼證人黃松瑞之證詞:「(問:公司的有害 電鍍污泥委由哪家公司處理?)佶鼎公司處理」(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15頁參照)、「(問:當初是否由你 尋找佶鼎公司為你的公司處理有害電鍍污泥?)我到



職的時候,佶鼎公司就是一直載我們的電鍍污泥」、 「(問:你們公司與佶鼎公司是否有簽長期合作清運 合約?)就我所知道,案發後有去查資料在92年就有 跟佶鼎公司配合清運電鍍污泥部分」、「(問:迄今 你們公司的電鍍污泥是否都由佶鼎公司所清運?)對 」、「(問:你們公司是否曾經將電鍍污泥交由麗騰 公司所清運處理?)電鍍污泥部分絕對沒有給麗騰公 司處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 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6頁參照)、「(問 :你們交給麗騰公司的污泥廢棄物,到底是何種污泥 ?)匣體及氧化鐵粉鐵塊」、「(氧化鐵粉不管是粉 狀或塊狀,就你認知是有害還是無害?)就我認知是 無害」、「(如何區分有害無害?)就我當時認知認 為製程判定有害的,我才會認為是有害的,氧化鐵粉 、鐵塊我們都有經過無毒認證,我會認為是無害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 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8頁參照)、「(問:電鍍污泥 判定是有害是因為從製程判定,氧化鐵粉是無害的) 如果從製程來看無法認定是有害的」、「(問:公司 簽呈的文件的無害污泥是否就是氧化鐵粉或氧化鐵塊 ?)是,案發後我有瞭解是這樣」(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21頁參照)。
③該案被告兼證人錡淑玲之證詞:「(問:公司是否曾 經將電鍍污泥交付給佶鼎公司以外的公司做清運?) 我不曾」、「(問:公司將全部產出的電鍍污泥就全 部分交給佶鼎公司?)沒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29頁參照)。
④證人彭盛財之證詞:「(問:如果是屬於電鍍污泥處 理也會放在太空包內,是否也是如你剛才所述的流程 ?)也是放在太空包,但標示及區域不同」(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筆錄第45頁參照)、「(問:你們公司請環保公 司來載運有無區分哪些東西交由哪家公司載運?)有 ,佶鼎公司是有毒電鍍污泥,麗騰公司載運無毒匣缽 及氧化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 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6頁參照)、「( 問:是否知道你們公司廢棄物有分類無害污泥與有害 污泥?)有分類,有害就是電鍍污泥,無害就是鐵粉



,有時候會濕,……我們區域有害與無害是不同」、 「(問:是否有曾經佶鼎公司的車過來,結果是載到 廢匣缽或氧化鐵的鐵屑或污泥?)絕對沒有,我們分 很清楚,擺的區域不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 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8頁 參照)、「(問:公司產出的廢污泥在太空包裝外面 你會寫何內容?)電鍍污泥會寫廢電鍍污泥,放在專 門的區域」、「(問標籤上面你是否會寫成有害污泥 或是無害污泥?)沒有,我們寫電鍍污泥,放在有害 的區域,有寫日期幾時清出來的」、「(在你的印象 中有無沒有經過你那邊直接把電鍍污泥清出去?)沒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1年 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3頁參照)。
⑶因此,根據以上相關涉案人等之供述以及證詞,原告公 司內因電鍍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污泥(代號: A-8801),以及屬於無毒事業廢棄物之氧化鐵粉、廢匣 缽之置放地點、委託處理廠商明確不同,從未曾發生原 告將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電鍍污泥委託麗騰公司清運 之情事。
⒊至於遭被告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氧化鐵塊」也非如 被告所認定,係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則原告委由麗 騰公司清運「氧化鐵塊」並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第30條規定:
⑴查被告固依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就原告 場內所存放之「貯存區太空袋(氧化鐵塊)」、「貯存 區太空袋(氧化鐵粉)」進行取樣並委託環境檢測機構 進行樣品檢測結果,然氧化鐵塊之檢測結果,卻發現總 銅含量超標,因認原告並未依法律規定處理有害事業廢 棄物云云。
⑵然查:
①該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在原告場內發 現之「氧化鐵粉」、「氧化鐵塊」均為氧化鐵,本屬 原告製造鐵氧鐵芯材料之一。而原告場內所貯存而以 太空袋裝取之氧化鐵塊或氧化鐵粉,為原告製造鐵氧 鐵芯材料(包括電桿鐵芯、晶片鐵芯、繞線鐵芯)過 程中所產出(鐵氧鐵芯材料產製流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市○○○○○○0000000000號卷第384頁參照) ,簡而言之,其產製過程可略區分為:原料秤重量→ 混合→煆燒→粉碎→乾燥等階段。




②而在上開產製過程中,將原料送進噴霧乾燥機進行乾 燥或在送進爐內進行煆燒、將煆燒完成之材料進行研 磨過程中所逸出之原料粉末,均由作業人員收集後放 置在廠區之太空袋內,即為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10 1年6月13日所取樣之「貯存區太空袋(氧化鐵粉狀) 」。而在鐵氧鐵芯材料更換原料進行產製前,則必須 將噴霧乾燥機、研磨機之內桶以大量自來水進行清洗 ,其流下來之水則均流入廠區地面之水溝,水溝內之 水再流入廠區之沉澱槽內,待沉澱槽滿後,則將沉澱 物取出置入廠區太空袋內,而因沉澱物含有水分,故 挖出時即呈現類似泥狀,待水分乾涸後,即呈現塊狀 ,即為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所取樣之 「貯存區太空袋(氧化鐵塊狀)」。
③故自以上鐵氧鐵芯材料製造流程可知,無論是「氧化 鐵粉」或「氧化鐵塊」,其來源均相同,均為鐵氧鐵 芯材料製造過程所產生,只不過依鐵芯材料之不同而 有不同的原料比例。且原告所使用之原料來源均經過 專業機構之檢測,均為無毒原料,則原告之「氧化鐵 塊」樣品檢測結果,其萃出液中總銅含量竟達超標之 49.9mg/l,相同產出方式之「氧化鐵粉」樣品檢測直 卻僅小於0.02mg/l,而未有超標之情況發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市○○○○○○0000000000號卷第123頁 參照),實不能排除係發生化學變化所導致。
④且原告在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101年6月13日前來搜索 並取回「氧化鐵塊」、「氧化鐵粉」之樣品後,亦於 101年6月19日、101年7月12日將「噴霧造粒沉澱」、 自沉澱池內取出之沉澱物樣品送請主管機關環保署認 可之「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其檢測結果均 未有超標之情事發生(廢棄物檢測報告),則原告在 鐵氧鐵芯材料製造過程所產生之「氧化鐵粉」、「氧 化鐵塊」等廢棄物,應非如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於10 1年6月13日所取樣之「貯存區太空袋(氧化鐵塊狀) 」之檢測結果一般,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⒋此外,原告主觀上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之故 意、過失:
⑴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必須行 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⑵經查:
①誠如原告上開所述,關於會產生「氧化鐵塊」之鐵氧



鐵芯製程,原告在本件案發前,即已將相關原料送請 專業機構進行檢驗,其中「氧化鐵」(IRONEXIDE) 原料的檢測結果,其銅(總銅)含量並未超標。即桃 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 ○○○000○0○00○○○○○○0000000000號函覆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檢附之被告西北臺慶公司101年8月 27日西北臺慶總發字第120801號函所檢附之附件1-1 「氧化鐵」檢測報告其檢測結果,「氧化鐵」並未有 任何重金屬超標之現象。
②原告依上開原料檢測之結果,乃認定同樣屬於「氧化 鐵」之鐵氧鐵芯製程所產生之「氧化鐵塊」並非有毒 物質,遂才委由麗騰公司進行清運,而該「氧化鐵塊 」之溶出液竟遭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檢測出含銅量超 標,除可能係因化學變化所導致外,也實在非原告所 能預見。蓋原告僅為被動元件之製造廠商,其專業領 域在於被動元件之製造,並非環境工程領域,實無具 有判斷該鐵氧鐵芯製程所產生之「氧化鐵塊」之金屬 溶出液是否會發生重金屬含量超標之能力,此自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證人即佶鼎公司 負責人鄭博仁之證詞即可知悉,亦即:「(問:所以 你提到的這觀念,他們廠商也是知道的?也就是說他 並不是以原料有沒有害來看,是以產生的廢棄物來看 ?)對環境的危害來看它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而 不是那個。但一般廠商沒有辦法這麼專業,因為廠商 的專業在製程,它怎會專業在環保,所以一般很少人 知道什麼是TCLP。因為我本身也是環工技師,所以我 對這塊很熟,很多人會誤會,我也遇過很多廠商它覺 得它的東西沒有害,可是溶出有害,差別在這」(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102年4月24日 審理筆錄第37頁至第38頁可參)。
③此外,根據上開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6月10日 桃環事字第1020039727號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說 明第3點所載,即:「……來函所詢2:公司於何種情 形下須自行將產出之廢棄物送公正第三方機構化驗等 有無相關規定乙節,依據環保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 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規範業者對其有害事業 廢棄物應執行檢測之規定與頻率:㈠有害事業廢棄物 經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5條第1款規定申請表 列排除核准者,應每6個月檢測1次。㈡有害事業廢棄 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6



個月檢測1次。但經連續2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 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1年檢測1次。㈢事業依 前款但書檢測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稽查檢測,其 檢測結果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應依前款 前段規定辦理檢測。㈣第2款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處 理方法或設施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個月內辦理檢測 。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應至少1年檢測1次」,為事業應將有害事業廢棄物 自行送驗之規定。如依上開規定一一檢視,則可知原 告鐵氧鐵芯製程(噴霧造粒沉澱)所產生之事業廢棄 物「氧化鐵塊」並不屬於上開應由業者自行送驗之廢 棄物,蓋:原告鐵氧鐵芯製程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其中遭環保署檢驗總銅含量超標之「氧化鐵塊」,並 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5條第1款規定 申請該認定標準附表一表列排除核准者。再按「中間 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 、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 、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 固化或穩定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第2條第3款第1目定有明文。然而原告產生事業 廢棄物「氧化鐵塊」之鐵氧鐵芯製程,明顯非上開標 準所稱之「中間處理」行為,故亦不符合上開「有害 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第3 款、第4款之應自行檢測情形。此外,原告鐵氧鐵芯 製程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氧化鐵塊」,也非屬於「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至少1年檢測1次之有害事業 廢棄物。故根據以上說明,可知原告鐵氧鐵芯製程所 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氧化鐵塊」,顯非屬於「有害事 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各款應由 業者自行送驗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④而上開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6月10日桃環事字 第1020039727號函說明第4點亦同時指出:「……有 關業者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自行送驗規範如說明三, 若未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 條所規範各款情形,尚無環保法規範業者應自行送驗 ,惟業者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前,會將具有害 性質疑慮之廢棄物進行檢測,以填報合適廢棄物代碼 ,然相關檢測報告,法規目前並無規範業者須向地方



環保局進行核備」。故如不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 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所規定之各款情形,業者並 無將事業廢棄物送驗之義務,而是由業者自行判斷將 其認為「有害性質疑慮」之廢棄物送驗。
⑤故根據以上說明,原告之專業非在於環工領域,本即 不具判斷「原料無毒」以及「溶出試驗有毒」之能力 ,亦無能力進行「氧化鐵塊」之溶出試驗。且因廢棄 物清理法規亦無強制要求原告將鐵氧鐵芯製程所產生 之事業廢棄物「氧化鐵塊」送驗之規定。在此一情況 下,原告係因長期以來均認「氧化鐵塊」並非有害事 業廢棄物,始將氧化鐵塊交付與麗騰公司清運,且原 告之負責人員,在本案案發前,既未將氧化鐵塊送請 專業機構進行溶出液試驗,主觀上對於該項產物是否 含毒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規範,已難認有何預見,故 原告將該氧化鐵塊視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而由麗騰公 司進行清運,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之犯 意。
⒌原告委請麗騰公司(何國華)清運之事業廢棄物為氧化鐵 粉(塊)、廢匣缽以及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然麗騰公司 (何國華)並未將之再轉由洪啟文載運,此一事實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判決認定。則原告製 程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顯未進入臺中市沙鹿區「現有砂 石場」之土地,遑論對該土地造成污染,被告實不得命原 告清理該土地: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案件臺中市政 府警局清水分局在何國華擔任負責人之麗騰公司停車場 所查扣之5包太空袋污泥,經何國華於臺中地檢署偵查 中所自承其來源為新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速公 司),並非原告,即:
①「(問:【提示101年4月24日在麗騰公司停車場之照 片】照片裡的太空包是不是你們公司的污泥?)是。 袋子是佶鼎提供給我們的。我們的污泥就是照片的樣 子。桶子裡面綠色的東西是墨渣。」(臺中地檢署10 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卷3第139頁)。 ②「(問:我們在4月24日搜索時在你的麗騰公司停車 場裡面扣到的那幾包污泥哪裡來?)新速的(臺中地 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卷3第190頁)。 ③「(問:我們第一次搜索你公司停車場現場查扣到的 太空包,到底是誰的?)新速的,總共有5包,是今



年去載的,大概是搜索前1、2個月去載的」、「(問 :除了新速污泥之外你還幫哪幾家公司載污泥?)我 配合的只有新速這家污泥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偵字第10823號卷3第215頁)。
故自以上該案被告何國華於偵查中之供述,實可確認臺 中地檢署公訴意旨所指稱之「暫置麗騰公司停車場之污 泥」顯來自於新速公司而非來自於原告。
⑵再者,依何國華、洪啟文於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之供述以及證詞,何國華自原告清運出之氧化鐵, 本即未另外再交由洪啟文清運,即:
①「(問:你載運廢匣缽跟鐵粉是如何處理?)……鐵 粉……有時候少量我會交資源回收廠處理,因為他一 次出來的量不多,一種是送給人,大部分是交給資源 回收場賣錢。」(請參見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 0823號卷4第137頁背面)。
②「(問:你幫西北臺慶載的廢匣缽跟無害污泥載到那 裡?)……我去西北臺慶載的東西有2種,一種是白 色大大塊的,就是我所認知的消防磚,另外一個是黑 色的,有粉狀也有塊狀。黑色的東西我會把它用在廢 鐵裡面,因為那個會吸,那是氧化鐵,交給資源回收 廠。」(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卷6第109 頁背面)。
③「(問:你從西北臺慶載的東西載到哪裡去?)…… 廢鐵砂有些送朋友,有些交資源回收場」(臺中地檢 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卷7第27頁背面)。 ④「(問:你是幫何國華載什麼東西?)……拆房子的 磚塊跟挖基礎的土」、「(問:請提示101年度偵字 第10823號卷1第74頁背面,洪啟文與何國華100年4月 26日17時2分通訊監察譯文……你問何國華『你有沒 有牛奶粉……』,何國華跟你說『有沒有一整罐的… …』。你們在對牛奶粉的事情做聯繫,『牛奶粉』所 指為何?)石膏板的粉,石膏板破掉會粉粉的。」、 「(問:是否為你剛才所說,在二審被訴追何國華去 清運的新速公司或西北臺慶公司的有毒事業廢棄物? )不是,那個我完全不知道。」、「(問:你偵查時 講說有可能是木屑,已講到可能是廢土,到底哪一個 記憶比較清楚?)就是營建廢棄土裡面的東西,我們 在講就是廢土全部混在一起,有磚塊、土塊、廢土、 爛泥、石膏板、營建土全部混在一起,那個是石膏板 如果沒有碰到水就會塵土飛揚。」、「(問:牛奶粉



狀態為何?粉狀?泥狀?塊狀?)就是這個天花板會 掉塵土飛揚,如果碰到水就會變爛泥。」、「(問: 為何要講牛奶粉?)因為會塵土飛揚,夾子車在夾的 時候會像風吹沙那樣塵土飛揚。」、「(問:你處理 的牛奶粉,你有無區分哪些是一般事業廢棄物可做一 般處理,那些是有毒廢棄物要做特別處理?)我載的 都是營建廢棄土,是一般廢棄物處理,跟蓋房子一般 的。」、「(問:這個黑心奶粉所指為何?)石膏板 摻雜到廢土裡面,摻雜在一起,一樣的意思。」、「 (問:是否一樣為矽酸鈣板摻雜到一些廢土等等?) 是。」、「(問:你有無跟何國華說你會載到合法的 地方去倒?)我沒有跟他講說我會載到哪邊去倒,可 是他委託我幫他載這些東西時,我認定是廢棄土,我 才會去幫他載,我會載到合法場地去倒。」、「(問 :你有無幫何國華載過新速或西北臺慶的東西,不管 是有毒或營建廢棄物?)他的東西從哪邊出來我不知 道。」等語(請參見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5228 號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第19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卷㈢第101頁至第107頁)大 致相符,況該人於另案偵查100年度他字第5228號偵 查中亦證稱(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5228號卷㈡ 第43頁至第47頁):「(問:『提示0000000000與00 00000000在100年4月25日19點16分之監聽譯文』何意 ?)我是要去桃園署立醫院附近拿輪胎,那邊有賣中 古胎。他說他有土要叫我載,就是蓋房子的土。黑心 奶粉指的是木屑。」、「(問:『提示0000000000與 0000000000在100年4月25日19點26分之監聽譯文』何 意?)他叫我搬土,搬土的地方在中壢交流道下面。 」、「(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在100 年4月26日17點02分之監聽譯文』何意?)好像是跟 他聊天而已。『牛奶粉』是指蓋房子的土,他那邊有 廢棄土的我要載,問他還有沒有,後來沒有去載」, 足見其載運廢棄物來源甚多,且所載之「牛奶粉」為 建築廢棄土或木屑,與本案無關(臺中地檢署100年 度他字第5228號)。
⑤且參酌100年4月25日下午7時16分、100年5月12日下 午5時31分,何國華與洪啟文間手機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煙濛濛的差不多10包吧……我最主要是處理 那個黑心奶粉就好了」、「牛奶粉牛奶的喔……我最 主要的是處理那個黑心奶粉就好了」、「牛奶粉牛奶



的喔……阿是黑的還是白的……黑的阿」推知,該「 黑心奶粉」一物,應係顏色偏黑、非屬泥狀或塊狀之 物,而警方在原告查獲之貯存事業廢棄物情形照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臺中市政府 ○○○○○○○○市○○○○○○0000000000號卷第 427頁至第451頁),可知原告委託何國華所擔任負責 人之麗騰公司載運之氧化鐵、廢匣缽等一般事業廢棄 物,應屬褐色粉或塊狀之物。而與何國華委由洪啟文 載運之廢棄物外觀、顏色不同。故何國華自原告清運 出之氧化鐵、廢匣缽等事業廢棄物,既係交給朋友, 或交給資源回收廠,並未再交由洪啟文清運,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認定,故實無證 據證明何國華將原告載運之氧化鐵、廢匣缽等,再交 付予洪啟文傾倒在現有公司之棄土場。從而原告即無 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30條規定之「不依規定清 除、處理之廢棄物」而必須受託處理業者負連帶清理 事業廢棄物及環境改善之責任。被告命原告必須負擔 現有砂石場之廢棄物清除責任,且命原告繳納代履行 費用,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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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騰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