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43號
TCEV,107,中補,43,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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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瑪
  俐、莊智程莊智穎(均為莊松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1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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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