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79號
TCEV,107,中補,379,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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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夏清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洲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00,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68,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7,8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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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